法务专栏

【普法学习】高温立法,让劳动者权益更明晰

2012年06月06日  转摘自:法制日报

如今已入夏,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

这意味着唯一的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在暂行52年后,终于迎来了新立法。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界定了“高温天气”,扩大了受保护人群,还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近年来,一到夏天,全国性的高温天气频现,各地气象部门的“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不断响起。许多地区的日最高气温高达35℃以上,甚至飙升至40℃以上,而且还连续多日长期大范围出现,高温已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灾害天气,严重影响高温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于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温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各界特别关注到50多年前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经严重滞后,完全不适用我国当前对于劳动者防暑降温的实际需要,一直呼吁制定新的适应新形势的防暑降温管理法规。

四部委起草的新管理办法是对民间呼声的回应,也是对我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的完善。从内容看,新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部分人群扩展到全体劳动者,贯彻了以高温程度区别保护措施,而不以劳动者工作行业为标准确定是否享受高温保护的原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的公平、平等。同时,还注重了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规定了“高温天气”的认定标准,对35℃以上的高温天气还进行了更为具体细致的区分。针对35℃以上、37℃以上和40℃以上高温设置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让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法律义务都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

然而也应当看到,这部新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或将直接影响新管理办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制约日后的实施效果。首先,征求意见环节值得商榷。一是征求意见时间短,二是征求意见悄无声息。笔者注意到,这个新办法征求意见是以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向全国各省级安监局发函的方式进行的,仅在安监总局网站有发布,在联合发文的另3个部委的网站上只字未提,而且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为5月17日至22日,总共只有6天时间,中间一个周末,不到4个工作日。这样的征求意见,公众恐怕还没来得及看到,征求意见期限就已过去了。

另外,在具体规定上还有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需要正式发布前进行认真斟酌。具体来说,就是“高温预报以谁为准”?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表面上看,规定是清楚的,高温预报以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发布的消息为准。但仔细推敲起来,它依然是十分模糊的,因为至少存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包括地市级、省级及中央,在三者不一致特别是横跨高温与非高温界限的时候以谁为准?二是以事先“预报”为准,还是以事后确认的“实际最高温”为准?有时两者也不一致,甚至有时差别较大。

这并不是笔者故意玩弄文字游戏,因为在涉及具体案件处理时,这是执法司法机关首先要确认的案件事实,并且直接影响最终的性质认定,关系到劳动者权益(如工伤)能否认定的大问题,决不能马虎了之。至少新管理办法目前的规定,难以让人得出确切结论,这将给未来的办案实践带来麻烦,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

从内容看,新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部分人群扩展到全体劳动者,贯彻了以高温程度区别保护措施,而不以劳动者工作行业为标准确定是否享受高温保护的原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的公平、平等。

(行政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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