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暴雨致车受损,财产保险大数据告诉您如何应对

2019年07月10日  转摘自:微信公众号:iCourt法秀

    截止2018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4亿辆,比2017年增长10.51%。
    从车辆类型看,小型载客汽车保有量达2.01亿辆,首次突破2亿辆;私家车(私人小微型载客汽车)持续快速增长,2018年保有量达1.89亿辆。业内普遍预计今年(201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将超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随着机动车辆的迅速普及和发展,自1988年起,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占比一直位列中国财产保险各险种之首。
    每年的暴雨季节,又有大量涉及水淹车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的事故,因发动机价值高、保险双方对保险条款的不同理解等原因而引发的纠纷数量不少。
    近日各地也暴雨不断,一旦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处于败诉的境地。
笔者拥有12年保险公估从业经历和6年保险律师经验,持有全国保险公估人和律师双重资格证,通过对全国2018年公开的所有“因暴雨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文书,进行检索分析,形成本大数据报告。报告从不同角度结合从业经验对该类纠纷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检索步骤与结果
  (一)检索步骤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裁判年份:2018年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全文:同句“机动车 商业保险”;法院认为包含:“暴雨”
   地域:全国
   案件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6月2日
 (二)检索结果
  根据上述检索条件,共检索到裁判文书248份。后经筛选,剔除掉明显不是降雨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失的部分,以及手动增加2018年审判中涉及2017年一审和2019年6月2日之前二审/再审的部分,共计210个纠纷、274份司法文书。
(说明: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人为辅助筛选的因素,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三)纠纷产生的根源
  此类“因暴雨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源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存在歧义,具体如下:
     “保险责任”条款(部分摘录)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条款(部分摘录)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那么,问题来啦——
    暴雨条件下导致发动机进水,再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
   另外,《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附加险有一款“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被保险人未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由,拒绝赔偿暴雨情况下发动机因涉水而受损的情形。
如果被保险人未附加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暴雨致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呢?本文通过大数据告诉您答案。
    二、案件数据告诉你真相
  (一)出险时间分布
   此类“因暴雨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诉讼案件多发于6-8月,与夏季暴雨高发时间段相吻合。
  (二)地域分布
    与大众普遍认为南方暴雨多、案件数量相应多的印象不同,此类“因暴雨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诉讼案件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均位于北方,分别是:
    山东省44件(占比20.95%)、河北省38件(占比18.10%)、天津市20件(占比9.52%),三省市诉讼数量总和占比接近50%。
    这可能与当地汽车保有量、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异常天气频度、重特大灾害预警机制、保险公司理赔指导方针等等相关。
    (三)保险双方胜诉对比及法院裁判规则
    1. 保险双方胜诉对比
    210件“因暴雨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件达191件(占比91%),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件18件(占比9%),另有1件法院根据案情酌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2. 二审改判率
    在210个纠纷中,有104件经过二审审理,其中9件改判,二审改判率约为9%。
在这104件上诉案件中,被保险人(原审原告)提起上诉的有11件,其中3件支持了被保险人(原审原告)的上诉理由,改判率达27%;保险公司(原审被告)提起上诉的有93件,其中6件支持了保险公司(原审被告)的上诉理由,改判率达6%。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提起上诉后,法院支持其上诉理由并改判的比例是保险公司的四倍多。
    3. 被保险人附加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比例
    据检索的数据显示,被保险人在购买车险时,仅有9%的人附加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但未附加此险种的被保险人,并不意味着暴雨情况下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付。
    即使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由于该附加险的免赔率较高(通常为15%),被保险人也可以 “暴雨”为事故近因,援引主条款(而非附加条款)来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4. 保险公司胜诉理由
    在保险公司为数不多胜诉的19件(含1件部分胜诉)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规则主要有两类:
  (1)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暴雨的证据
   其中7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由于暴雨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的(或者说车辆涉水行驶时,雨量未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暴雨量级);
  (2)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
   其中12件,法院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条款有效。
   5. 被保险人胜诉的主要裁判规则
   从大数据统计来看,此类诉讼中被保险人(即原告)的胜算远远大于被告保险公司,法院的主要裁判规则汇总如下: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暴雨是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条款中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情形,则与保险条款中“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受损的承保责任相矛盾。对免责条款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因保险条款系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
    保险金额是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而发动机是机动车最重要、价值最大的部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诸多原因如暴雨、洪水、台风甚至碰撞、倾覆等均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若为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原因(如暴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坏亦免赔,则该条款属免除保险人主要应承担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亦应认定无效。
驾驶人不存在操作失误或故意涉水造成发动机受损的情形
   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并非投保人本人签名
   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四)赔偿金额确定及第三方损失评估
   1. 法院判决支持的争议金额区间图
   由于发动机是机动车最重要、价值最大的部件,维修和更换所花费的金额远大于车辆其他部件,涉案保险赔偿金也远大于其它普通的车辆擦碰事故,这也是此类车辆涉水行驶致发动机受损事故纠纷高居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对191个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件统计,平均维修赔偿金额约为14万元。其中一个最大案值的案件仅车辆损失赔偿就超过85万元。
   2. 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损失金额
   除了保险双方对保险责任认定的争议焦点,另外一个争议焦点是对车辆损失金额的确定。因此,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意见,对法官确定损失金额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在191件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件中,约71%的案件有第三方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具体情形如下:
56件(占比29%)
   通过被保险人提供详实的车辆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修理厂证明等资料,法院认可了被保险人诉请的损失金额;
   39件(占比20%)
   被保险人起诉前单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金额的评估,并提交了与评估金额相符的维修发票、维修结算单,最终法院认可了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评估金额;
   64件(占比34%)
   在诉讼中,保险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保险双方受该评估结果的约束;
   32件(占比17%)
   被保险人起诉前单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金额评估,并以此金额作为诉求金额,诉讼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提出质疑,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新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
   3. 笔迹鉴定
   除去上述车辆损失鉴定之外,此类保险纠纷中也出现了被保险人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形,即鉴定《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中的签名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所签,以证明保险人并未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履行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的义务,从而认定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无效。
在191件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件中,有9件被保险人申请了笔迹鉴定,并鉴定出《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本人所签,免责条款无效,被保险人胜诉。
 
   三、结束语
   当今社会,保险早已进入千家万户,车险、人身险等几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从大的方面讲,保险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从小的方面讲,保险能够帮助个人和家庭转移潜在风险,提升安全感,保证生活质量。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之外,又具有自己独特性,并且有专门的特别法——《保险法》。同时,保险有自己独特的四大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正是基于保险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作为被保险人,要科学地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险种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灾害和意外发生时得到合法救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作为保险人,需要在承保前“睁大双眼”,识别逆选择和进行合理的风险管控,承保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向客户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理赔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合理给付保险金,这样的保险市场才能按照健康的方向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集团风险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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