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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企业须提高产品竞争力

2012年06月25日  转摘自:《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自从REACH法规正式生效以来,相关授权物质的候选清单也一直在不断更新之中,而且相关物质的更新频率随着法规的执行进展也在不断加快。目前从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的工作方向以及授权物质候选清单的不断延长情况来看,国内制造企业所面临的环保压力将越来越大。

加强研发规避潜在风险

目前,欧盟对境内流通产品执行REACH法规,欧盟境内产品必须履行REACH法规的各项义务,才能合法生产、进出口。针对新增的13种SVHC物质,国内相关制造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其产品在欧盟REACH法规下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的学习研究和应对力度,认识到这13种物质对各个行业的影响力,严格按照最新的法规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出口产品符合欧盟最新法规要求。

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表示,相关企业应加强自主品牌的创建,用技术和品牌赢得更多的市场,完善对出口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升输欧产品的设计水平,加大对新材料和新技术的研发力度,改进生产工艺,引进更精密的检测仪器设备,规避产品潜在风险以提高我国输欧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张霄鹏表示,如果企业本身现有的技术不能达到欧盟REACH法规的要求,可以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实现产品顺利输欧。

采用筛选测试方案

目前,REACH法规SVHC清单已更新到第七批,候选清单将达到86种物质。REACH法规的SVHC清单不断更新,如果企业对相关材料盲目进行测试,将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负担,并不可取。

针对这种情况,我会建议相关企业可以采用“SVHC筛选测试”方案,针对不同材质样品提供不同的测试方案,仅测试相关的SVHC项目,在完全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测试成本,让供应商受益。

根据REACH法规,对于使用SVHC物质的企业,需要履行以下责任义务:作为物质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安全数据表(SDS);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当此物质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SDS;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内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至少说明物质名称。对物品中的SVHC通报要求:在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单种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的,则需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在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单种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的,则需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

(企业发展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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